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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4行审75号

新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夏美林、杨金连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夏美林,杨金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824行审75号申请执行人新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新干县金川镇京惠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35658170-7。法定代表人黄福生,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波,该委员会干部。被执行人夏美林,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新干县。被执行人杨金连,女,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新干县。申请执行人新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计生征决(2016)第7017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5日以两被执行人的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已于2011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且本院已准予强制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新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对新计生征决(2016)第7017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强制执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 晶

审判员 皮继军

审判员 廖晓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云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