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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1633号

苍久明与大连骏捷运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苍久明,大连骏捷运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1633号

申请执行人:苍久明,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现住瓦房店市。

委托代理人:董延利,男,1952年5月1日出生,现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大连骏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桂云花乡桂云花村(政府办公楼***室)。

法定代表人:董士歧,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苍久明与被执行人大连骏捷运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庄民初字第059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35202元、执行费413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四项(房产、土地、车辆、存款)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被执行人及其法人代表已被本院另案{(2016)辽0283执字395号}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 平

审 判 员  刘轶华

代理

审判员  付晓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