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3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小燕。被执行人詹慧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352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李XX申请执行詹XX离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詹慧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行措施”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詹慧银的川XXXX**汽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雄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