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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3361号之一

李小燕申请执行詹慧银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小燕,詹慧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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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3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小燕。被执行人詹慧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352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李XX申请执行詹XX离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詹慧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行措施”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詹慧银的川XXXX**汽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雄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