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2813号
原告:董建伟,女,1956年10月29日出生,住长春市康平街。
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长春市长春大街1177号。
负责人:李耀东,行长。
委托代理人:鞠博,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都业辉,该行人力部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建伟与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建伟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雪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