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终283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林,男,汉族,1974年3月15日出生,小学文化,工人,户籍地云南省罗平县。原审被告人彭定稳,男,汉族,1989年9月26日出生,中专文化,工人,户籍地云南省罗平县。原审被告人彭贵禄,又名彭兆富,男,汉族,1996年6月29日出生,中专文化,工人,户籍地云南省罗平县。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林控诉被告人彭定稳、彭贵禄犯故意伤害罪并赔偿经济损失一案,于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2016)云0324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理由并听取了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林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7月11日,被告人彭定稳、彭贵禄的母亲李树仙与自诉人彭林家因为路的事情发生争吵。被告人彭定稳拿着一把砍刀、被告人彭贵禄拎着一根钢管从家里出来,彭定稳用刀砍伤自诉人头部,彭贵禄用钢管打了自诉人身上一下。自诉人受伤后被送到罗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4天。经该院诊断为:头顶部头皮撕脱伤、左侧额骨撕脱性骨折、第三腰椎(L3右侧横突骨折)、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并支付医疗费23599.37元。经曲靖明鉴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伤一级,八级伤残,支付鉴定费1440元。原审判决根据上述事实和查证的相关证据,认为自诉人彭林与被告人彭定稳、彭贵禄的母亲李树仙发生争执,被告人彭定稳用刀砍伤自诉人头部,彭贵禄用钢管打伤自诉人腰部。二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自诉人彭林身体的伤害,被告人彭定稳砍伤自诉人彭林头部致其达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自诉人彭林指控被告人彭定稳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彭定稳应当对其故意伤害行为给自诉人彭林某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自诉人彭林指控被告人彭贵禄故意伤害其身体致其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但被告人彭贵禄用钢管打伤自诉人,给自诉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给予自诉人相应的赔偿。根据法律的规定,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是直接的经济损失,自诉人彭林主张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对于误工损失,根据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锌厂出具的证明,自诉人受伤后请病假60天,每个月误工差额为870元,60天误工差额为1740元,奖金差额为1879元。据此,自诉人彭林的损失依法认定为:医疗费23599.37元、误工费3619元、护理费51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0元、鉴定费1440元、交通费106元,合计40290.37元。自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当减轻被告人彭定稳、彭贵禄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实际,应由被告人彭定稳、彭贵禄承担80%的责任,自诉人彭林承担20%的责任。据此,判决:
一、被告人彭定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彭贵禄无罪;
三、被告人彭定稳、彭贵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连带赔偿自诉人彭林医疗费等经济损失32232元。宣判后,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林不服,上诉提出:1、原审判决对彭定稳量刑过轻;2、虽然其头部的损伤系彭定稳所致,但彭贵禄亦持钢管对其对其进行伤害,原审判决宣告彭贵禄无罪事实及结果错误,;3、其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并无过错,原审判决认定其承担20%的责任不当。综上,应改判追究彭定稳、彭某1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8733.37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1日18时许,原审被告人彭定稳、彭贵禄的母亲李树仙与上诉人彭林家因为门前的道路问题发生争吵,闻讯后,彭定稳持一把长刀、彭贵禄持一根钢管从家里来到现场,后彭定稳持长刀砍伤彭林头部,彭贵禄持钢管打了彭林身上一下。彭林伤后被送到罗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4天。医院诊断为:(1)额颞顶部头皮撕脱伤;(2)额骨左侧份撕脱性骨折;(3)左侧额顶部头皮血肿;(4)双肺感染;(5)L4/L5、L5/S1椎间盘膨出;(6)L3右侧横突骨折;(7)腰椎骨质增生、硬化;(8)SI椎体腰化;(9)身体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10)低钾血症。并支付医疗费人民币23599.37元。经曲靖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林左额部头皮砍伤11.5cm*0.5cm瘢痕,伤情属轻伤一级;彭林左额部11.5cm*0.5cm瘢痕影响容貌美观评定为八级伤残。并支付鉴定费人民币144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自诉人彭林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11日18时许,其和彭定稳的母亲李树仙因为路的事吵架,彭定稳出来与其对骂脏话,接着彭定稳拎着一把砍刀,彭贵禄拎着一根钢管从家里出来,彭定稳拿刀朝其头上砍,其拿锄头挡,其额头被砍了一刀,后其把刀抢掉,彭贵禄用钢管打了其后腰一下。2、证人李树仙的证言,证实其和彭林、彭林妻子的昝某因为路的事吵架,其和昝某厮打并被昝某扳倒在地上,昝某的母亲李某1、弟媳李林芝也围过来打,其从地上爬起来后看见儿子彭定稳拿着一把刀站在旁边,彭林的额头被砍伤正在流血,彭贵禄也拿着一根1米长的钢管站在边上。3、证人昝某的证言,证实其和丈夫彭林、婆婆因为路的事情和李树仙吵起来,后彭定稳拿着一把砍刀,彭贵禄拿着一根钢管跑到其家场院上,彭定稳用刀砍彭林,彭林用锄头挡,彭林的头部被砍伤流血并躺在场院上,彭贵禄又用钢管打了彭林身上几棒。4、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和李树仙因为路的事情吵架,其子彭林说了李树仙几句,彭定稳就拎着一把刀、彭贵禄拎着一根钢管从家里家冲出来,其进屋转出来后看见彭林躺在地上,彭定稳手上有把刀。5、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李树仙骂其婆婆,其回了几句就去做活了,李树仙的儿子彭贵禄对着其家和其大哥家叫骂,其母和彭林说了几句,彭定稳就拿着砍刀、彭某2拿着钢管跑到其大哥家,其过去劝架并和李树仙撕扯起来,刘某也去劝架,后看到大哥彭林的头部被砍伤,满脸都是血。6、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听见彭林家有人吵架就上去看,后看到李树仙和李林芝撕扯在一起,李林芝的老婆婆李某1用一把锄头打李树仙的背部,其将锄头抢掉,后来到彭林家场院里,彭林、彭定稳、彭贵禄已经没有打架了,其见彭林的头被砍伤正在流血。7、原审被告人彭定稳的供述,证实2015年7月11日18时许,其母李树仙和彭林家因为路的事情吵架,李树仙和彭林、昝某、彭林的母亲吵架,其怕母亲吃亏,即从家里拎着一把刀,弟弟彭贵禄拎着一截钢管出来,李树仙被他们三个人撕扯,其即举起刀来想吓吓他们,昝某用锄头打其左手,其用刀乱挥,感觉刀被什么挡了一下,后来就看见彭林的头部出血了,刀后来被彭林和彭云聪抢了丢在地上,其和彭林两个扳倒在地上,他们用什么东西打其头部,后来就被拉开了。8、原审被告人彭贵禄的供述,证实2015年7月11日18时许,其母李树仙和彭林因为路的事情吵架,彭林还用锄头打李树仙,其和哥哥彭定稳出去,看见彭林的儿子彭云聪拎着一把长刀出来,彭定稳转回屋里拎了一把刀,其找了一截钢管拎着出去,彭定稳冲上去用刀砍彭林,彭林用锄头一挡,刀就砍在彭林头上,当时头就出血了,其用钢管打了彭林身上一下。9、曲靖明鉴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彭林左额部头皮砍伤11.5cm×0.5cm瘢痕,伤情属轻伤一级;彭林左额部11.5cm×0.5cm瘢痕影响容貌美观评定为八级伤残。10、罗平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证,证实彭林的伤情及治疗情况。11、罗平县人民医院医疗费收据、治疗费用清单,证实彭林在罗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4天,开支医疗费人民币23599.37元。12、鉴定费、复印、照相费用收据,证实彭林因开支鉴定费及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1440元。13、交通费发票两张,证实彭林鉴定时开支交通费人民币106元。14、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锌厂出具的证明,证实彭林此次受伤的误工损失情况。上列证据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彭定稳因门前道路等琐事问题而与上诉人彭林等人发生争执、吵打,并在此过程中持刀砍伤上诉人彭林头部致彭林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彭定稳应承担刑事责任和因其犯罪行为给上诉人彭林某成的经济损失。上诉人彭林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原审被告人彭贵禄对其实施了殴打行为,但其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彭贵禄的行为致其身体损伤达轻伤,且现有证据亦不能证实原审被告人彭贵禄对其被鉴定为轻伤的部位实施了伤害行为,故原审被告人彭贵禄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彭贵禄对上诉人彭林实施了殴打行为,并给上诉人彭林某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因乡邻矛盾纠纷引发,上诉人彭林、原审被告人彭定稳、彭贵禄均未能妥善、合理、合法地处理所产生的矛盾,继而双方争执、吵打并导致上诉人彭林受伤,上诉人彭林、原审被告人彭定稳、彭贵禄对案件的发生均有过错,故可减轻原审被告人彭定稳、彭贵禄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审人民法院已根据查证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作出了相应的判决,所作刑事及民事判决并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彭林提出的上诉理由与查证的事实不符,且与法律规定相悖,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林
审判员 刘 斌
审判员 胡蓉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艳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