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3执238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台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许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3民初0256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许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营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营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许营(证件号码:)在台州银行的11×××15的存款人民币60111.2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厉忠委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鑫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