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发文稿签发:核稿:拟稿:校对:余凤银打字:余凤银印发份数:6份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555号申请执行人宋成,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原钦州化工总厂职工,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黄永珍,女,1953年3月17日出生,壮族,钦州市人,原钦州化工总厂职工,住钦州市钦南区。申请执行人宋成与被执行人黄永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申请执行人宋成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702执5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建华
审判员 陆善权
审判员 赵 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余凤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