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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2执555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发文稿签发:核稿:拟稿:校对:余凤银打字:余凤银印发份数:6份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555号申请执行人宋成,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原钦州化工总厂职工,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黄永珍,女,1953年3月17日出生,壮族,钦州市人,原钦州化工总厂职工,住钦州市钦南区。申请执行人宋成与被执行人黄永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申请执行人宋成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702执5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建华

审判员  陆善权

审判员  赵 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余凤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