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2071民初11068号

钟东北与中山市沙溪镇长华轩红木家具店、郑海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钟东北,中山市沙溪镇长华轩红木家具店,郑海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11068号

原告:钟东北,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被告:中山市沙溪镇长华轩红木家具店,住所地中山市沙溪镇新濠南路***号*楼2卡。经营者:郑海生。

被告:郑海生,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钟东北诉被告中山市沙溪镇长华轩红木家具店(以下简称长华轩家具店)、郑海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吴胜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东北、被告长华轩家具店、郑海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东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长华轩家具店、郑海生支付钟东北2015年3月至2015年10月工资42000元。事实和理由:钟东北于2015年3月入职长华轩家具店,由于厂里一直没有发放工资,只是借生活费。2016年2月1号,长华轩家具店、郑海生向钟东北出具50000元欠条,欠条注明2016年4月30日前结清,但是在2016年4月30日后长华轩家具店、郑海生只偿还了8000元,还欠42000元,经钟东北多次催收,长华轩家具店、郑海生仍没有支付工资。被告长华轩家具店、郑海生承认原告钟东北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被告长华轩家具店、郑海生因经济困难,店铺经营不善。

本院认为:长华轩家具店、郑海生承认钟东北在本案中的主张的事实,故对钟东北的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钟东北主张长华轩家具店、郑海生支付42000元工资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中山市沙溪镇长华轩红木家具店、郑海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钟东北2015年3月至2015年10月工资4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为42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中山市沙溪镇长华轩红木家具店、郑海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钟东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胜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谭银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