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6145号
原告:曾凡群,女,198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重庆和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曾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蜀宁,男,1949年7月11日生,汉族,系被告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北碚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凡群与被告重庆和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凡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凡群负担。
审判员 向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袁浩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