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4执22号申请执行人郑重362324197606060036河口镇气象路61号1880793****被执行人金江南362324195710180047狮江一号被执行人金力362324198310190020狮江一号1807033****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郑重申请金江南、金力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金江南、金力应支付申请人郑重案款100000.0元,承担执行费140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00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金江南;金力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1124执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詹润鸿
审判员 李 超徐攀李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