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3165号
原告:章珊英,女,1960年7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雪仁,上海市崇明县建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施鹏飞,男,1956年10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章珊英诉被告施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珊英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章珊英负担。
审 判 长 施 燕
人民陪审员 沈徐福
人民陪审员 钱永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