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21民初2122号原告李挺,居民。被告蒋军华,居民。被告李春婵,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挺与被告蒋军华、李春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原告李挺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挺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挺负担(已缴纳)。
代理
审判员 黎德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建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