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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21民初2122号

李挺与蒋军华、李春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1-16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挺,蒋军华,李春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21民初2122号原告李挺,居民。被告蒋军华,居民。被告李春婵,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挺与被告蒋军华、李春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原告李挺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挺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挺负担(已缴纳)。

代理

审判员  黎德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建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