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5037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启瑞,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瑞华,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济宁商页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环城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郭相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济宁商页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依卓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 子 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