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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4939号

陕西奥特门业有限公司与天津汉邦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奥特门业有限公司,天津汉邦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3民初4939号

原告:陕西奥特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团结第二工业区55-56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龙,天津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素芬,天津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汉邦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青光村东。

法定代表人:于万发,总经理。

原告陕西奥特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汉邦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龙、柴素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陕西奥特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58900元;2、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58900元为本金,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1月20日计算至欠款实际给付日);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于2014年11月5日签订2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电动门、电控系统及直臂道闸,合同总价58900元,付款方式为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后付款。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被告未支付货款。原告经催要未果,故呈诉。天津汉邦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于2014年11月5日签订2份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的电动门、电控系统及直臂道闸等产品,合同价款58900元。合同均约定提货日期为2014年11月5日,安装日期为2014年11月20日。付款方式为,原告安装完毕,经被告验收合格后,余款一次性付清。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其它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履约为被告安装完毕,现已投入使用,原告于2014年11月15日为被告开具了22200元、36700元增值税发票各1张。被告未支付货款。另查,原告在起诉时,将李磊兴列为被告,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对李磊兴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准予。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合同书、增值税发票、照片等证据及庭审笔录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被告的欠款事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589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一节。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未在合同中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但被告的违约行为,确实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该项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支持,起算时间自2014年11月20日安装完毕起算。被告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汉邦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陕西奥特门业有限公司货款58900元;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以58900元为本金,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4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2元,由被告担负(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卢立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涂睿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