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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刑初171号

肖安学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肖安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刑初171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安学,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内江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江市东兴区。因涉嫌强奸犯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赵英斌,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未检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安学犯强奸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被害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海燕、助理检察员李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安学及其辩护人赵英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安学从2013年夏天至2015年11月份,在济源市南夫居委会胜利街59号其租房处,采取哄骗、威胁等手段多次强行与继女肖某(2003年11月出生)发生性关系。被告人肖安学发现肖某怀孕后,于2015年12月3日带肖某匿名到济源市第二人民医院做了流产手术。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安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肖某的陈述,证人张某1、张某2的证言,济源市第二人民医院手术记录,户口本,视听资料,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安学作为与未成年被害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多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致被害人怀孕,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从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安学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肖安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24年12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王长在

人民陪审员  卢新爱

人民陪审员  吴建中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史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