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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3311号之三

吴春燕、刘红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春燕,刘红岩,何基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331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吴春燕,女,1984年2月7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被执行人刘红岩,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被执行人何基新,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依法作出(2016)浙0782执3311号之二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红岩和案外人徐雅慧共有的坐落于仙居县南峰街道玫瑰城5幢1单元602室的房地产。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红岩和案外人徐雅慧共有的坐落于仙居县南峰街道玫瑰城5幢1单元602室的房地产【权证号码:台房权证仙字第00041700-1、00××00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教成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0782执3311号之三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申请执行人吴春燕与被执行人刘红岩、何基新股份转让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782执331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办理解除查封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红岩和案外人徐雅慧共有的坐落于仙居县南峰街道玫瑰城5幢1单元602室的房地产【权证号码:台房权证仙字第00041700-1、00××00号】的查封。附:(2016)浙0782执331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壹份

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