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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2824号

朱玉宝、张玉波与蒋小龙、蒋立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玉宝,张玉波,蒋小龙,蒋立峰,苏州工业园区智宸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2824号申请执行人朱玉宝,男,1964年2月3日生,汉族,住苏州。申请执行人张玉波,男,1964年8月27日生,汉族,住苏州。被执行人蒋小龙,男,1960年7月21日生,汉族,住苏州。被执行人蒋立峰,男,1985年5月30日生,汉族,住苏州。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智宸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浦田民营区21幢厂房。法定代表人潘晓琴,经理。申请执行人朱玉宝、张玉波与被执行人蒋小龙、蒋立峰、苏州工业园区智宸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园民初字第05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蒋小龙、蒋立峰、苏州工业园区智宸服饰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蒋小龙、蒋立峰、苏州工业园区智宸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61482.62元;

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钟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