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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6执842-3号

鄄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白云国、叶丽花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鄄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白云国,叶丽花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6执842-3号申请执行人鄄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郭兆路,局长。委托代理人梁传武。被执行人白云国,男,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叶丽花,女,汉族,农民,住鄄城县。本院在执行鄄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白云国、叶丽花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依据(2016)鄄行审字第61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白云国在中国农业银行菏泽牡丹支行存款10200.00元、被执行人叶丽花在中国农业银行鄄城崇兴分理处存款5000.00元予以划拨。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6)鄄行审字第6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 浩

审判员 于颂峰

审判员 樊 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春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