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963-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唐某(系被执行人张某某之妻),女。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137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有大众牌汽车一辆(陕K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有大众牌汽车一辆(陕KXX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张某某不得将查封财产擅自变卖和抵偿债务,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抵押,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培华
审 判 员 贾 飞
代理
审判员 柴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雪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