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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6民初474号

马色力麦诉马克勒木离婚纠纷民事民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6民初474号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89年5月1日。被告马某甲,男,生于1987年8月1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成银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明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