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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民初1641号

高玉山与李德军、刘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玉山,李德军,刘宝红,高俊刚,胡玉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1641号

原告:高玉山,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沧县,

被告:李德军,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住沧县,

被告:刘宝红,女,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沧县,

被告:高俊刚,男,1973年11月25日,汉族,住沧县,

被告:胡玉艳,女,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沧县,原告高玉山诉被告李德军、刘宝红、高俊刚、胡玉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山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高玉山负担。

审判员  韩志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红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