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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1061号

阳谷云通电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山西汾西正佳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阳谷云通电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汾西正佳煤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1061号

申请执行人:阳谷云通电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翟东兰,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汾西正佳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隰县。

法定代表人:梁寰。阳谷云通电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山西汾西正佳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158号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确定:被告山西汾西正佳煤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阳谷云通电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货款897899.00元及违约金。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阳谷云通电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2016年8月13日、14日分别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阳谷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阳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阳谷县车辆管理所车辆登记均未有结果,被执行人已付款300000.00元。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597899.00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11390.00元,被执行人均未偿付。申请执行人阳谷云通电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振东

审判员  陈明海

审判员  辛耀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汪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