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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7行初84号

谢冰与固始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冰,固始县公安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527行初84号原告谢冰,男,1970年7月3日出生,回族,住固始县。被告固始县公安局,住所地固始县蓼城大道与成功大道交叉口西。法定代表人张中亮,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冰诉被告固始县公安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中,原告谢冰于2016年7月29日以被告愿意改变被诉的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冰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仁地

人民陪审员  雷建萍

人民陪审员  贺李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