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8629号
原告:唐买卖,男,199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匡堰镇龙舌村茹家。公民身份号码:3302821991********。
被告:黄买卖,女,195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匡堰镇高家村高家。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59********。
原告唐买卖与被告黄买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唐买卖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明确表示将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指定缴纳案件受理费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提出撤诉申请,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买卖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华蓓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陈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