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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民初1588号

合肥盈宝市政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合肥盈宝市政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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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91民初1588号

原告:合肥盈宝市政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法定代表人:宋执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芝云,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晓菊,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明文,该公司员工。

原告合肥盈宝市政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宝公司)与被告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三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钱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盈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芝云、蔡晓菊,被告江西三建的委托代理人胡明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盈宝公司诉称:2013年11月27日,我方与被告江西三建签订了一份《沥青砼路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我方包工包料承接江西三建中标的经开区宿松路西半幅沥青路面施工工程,工程总造价580万元(暂定),工程计量:经甲方确认的乙方实际完工的面积计算,2015年春节前付到决算总额的90%,2016年春节前付到决算总款的100%……。合同签订后,我方按约完成了施工任务,工程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2014年6月13日经结算我方实际完成工程量5443878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4550000元���尚欠工程款893878元,被告应按日千分之五支付延期付款的滞纳金和欠款额20%的违约金。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9387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损失157321元(按月息2%自应付款之日起分段计算至款清之日)被告江西三建答辩称:1、原告未提供税务发票,且部分慢车道未完工,工程量为2万余元;2、我方于2015年5月已支付了20万元,利息不应当计算进去。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7日,原告盈宝公司(乙方)与江西三建(甲方)签订了《沥青砼路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承建的经开区宿松路西半幅沥青路面分项工程承包给乙方,机动车道面层单价132.6元/㎡,非机动车道面层单价62.4元/㎡,工程总造价580万元(暂定),工程计量:经甲方确认的乙方实际完工的面积计算,2015年春节前付到决算总额的90%,2016年春节前付到决算总款的100%……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除每日按应付款额的千分之五支付乙方迟延付款滞纳金,另按欠款的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盈宝公司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非机动车道有100米尚未施工,工程量约为2万元,总体工程已经竣工验收。2014年6月13日,双方进行结算,工程总造价为5443878元(含未施工的20000元),截止2015年5月5日,江西三建已支付工程款4550000元,尚欠工程款893878元未支付。以上事实,有《沥青砼路面工程承包合同》、决算表、承诺、律师函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盈宝公司与被告江西三建公司签订的《沥青砼路面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盈宝公司已按约完成了施工任务,江西三建应当按约支付欠付的工程款89387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按日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另按照欠款的20%计算违约金,原告诉请按月息2%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损失,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及原告诉请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均过高,本院酌情予以降低,以应付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分段计算为妥。按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分段计算违约金为:被告应在2015年春节前付至决算总额的90%为4899490元,截止2015年2月18日实际支付435万元,尚应支付549490元,以此为基数自2015年2月18日计算至2016年2月7日;被告应在2016年春节前付至决算总额的100%为5443878元,截止2016年2月7日实际支付455万元,尚应支付893878元,以此为基数自2016年2月7日计算至款清之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向原告合肥盈宝市政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9387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4949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5年2月18日起计算到2016年2月7日;以893878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两段相加);

二、驳回原告合肥盈宝市政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61元,减半收取为7131元,由被告江西建工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钱 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晶晶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你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