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9738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金樽娱乐会所(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执行事务合伙人:梁显国。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温岭市金樽娱乐会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员 戴晶淼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陈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