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初2131号
原告:赖永禄,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告:林立德,男,198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赖永禄与林立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2016年8月26日,赖永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赖永禄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赖永禄负担。
审判员 徐国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宛璇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