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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7民初2131号

赖永禄与林立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赖永禄,林立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初2131号

原告:赖永禄,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告:林立德,男,198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赖永禄与林立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2016年8月26日,赖永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赖永禄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赖永禄负担。

审判员  徐国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宛璇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