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5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法定代表人范韬,董事长被执行人海南中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镇荔枝沟社区学院路法定代表人高远,董事长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海南中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八亿九千一百六十六万三千零六十九元三角六分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海南中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海南中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本院于同日裁定强制执行。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海南中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长江商学院三亚校区、三亚温泉谷度假村及休闲养生中心尚未销售的房产、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吉阳镇荔枝沟社区学院路东侧土地使用权及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吉阳镇荔枝沟社区学院路长江商学院三亚小区、三亚温泉谷度假村及休闲养生中心一期度假酒店项目用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因轮候查封,本院无法对被执行人海南中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进行处置,被执行人海南中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民币八亿九千一百六十六万三千零六十九元三角六分及利息未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海南中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海南中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初5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杨海澄执行员 张 耀执行员 马鸿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剑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