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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2436号

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小洲第十四经济合作社与广州市穗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华升物业管理服务部、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小洲经济联合社租赁合同纠纷2016民终1243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小洲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穗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华升物业管理服务部,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小洲经济联合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24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小洲第十四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负责人:简湛民,社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穗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简渭棠。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华升物业管理服务部,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负责人:梁健华。

委托代理人:潘斌,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第三人: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小洲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负责人:简炳新。

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小洲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生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小洲第十四经济合作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志刚

审判员  谢国雄

审判员  沙向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靖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