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02763号
原告:李万。
被告:严旭。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与被告严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万未预交诉讼费,在本院催缴后仍未缴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周小舟
人民陪审员 崔晓平
人民陪审员 肖锦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闵庆瑾 搜索“”
李万与严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02763号
原告:李万。
被告:严旭。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与被告严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万未预交诉讼费,在本院催缴后仍未缴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周小舟
人民陪审员 崔晓平
人民陪审员 肖锦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闵庆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