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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民初02763号

李万与严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万,严旭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02763号

原告:李万。

被告:严旭。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与被告严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万未预交诉讼费,在本院催缴后仍未缴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周小舟

人民陪审员  崔晓平

人民陪审员  肖锦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闵庆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