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2刑初13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定州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2月5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冀定检公诉刑诉(2016)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天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3年10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白某和白某7(已判决)酒后到定州市花张蒙医院,无故持木棍、灭火器等工具砸毁该医院的玻璃、电脑、LED显示器等物品,价值5899元。
二、2015年2月份,被告人白某在其父白某1(已判刑)组织、指挥下,以定州市花张蒙医院延误其母汤某某病情为由,与其亲属等人多次到该医院,围堵收费室,殴打该院副院长张某红,致使医院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同年5月19日至26日,被告人白某等人将汤某某尸体抬至该医院大厅门口堵塞交通,设灵堂、摆花圈、烧纸、放炮,辱骂、驱赶医务人员,致使医院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同年7月8日至12日期间,被告人白某辱骂、阻止医务人员清理白某1用于封堵医院大门的垃圾,致使医院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严重破坏医院医疗秩序,造成严重损失。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白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白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供认。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辩解系父亲白某1组织、指挥,自己仅是参加者,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3年10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白某和白曾(已判决)酒后到定州花张蒙医院内,无故持木棍、灭火器、垃圾桶等工具砸毁该医院的玻璃、电脑、LED显示屏等物品。经鉴定,被毁损物品价值5899元。案发后,双方自愿达成赔偿调解协议,白某与白某7共同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1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白某7的供述,证人郭某1、李某1、王某1、何某、杨某、白某1、白某2的证言,定州花张蒙医院执业登记证、被毁损物品清单,被损毁物品及现场照片,定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定价鉴字(2013)第112号关于被砸电脑等物品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书,定州市公安局周村派出所破案经过及双方赔偿协议书、收款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15年2月份,被告人白某在其父白某1(已判刑)组织、指挥下,以定州市花张蒙医院延误其母汤某某病情为由,与其亲属等人多次到该医院,围堵收费室,殴打该院副院长张某红,致使医院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同年5月19日至26日,被告人白某等人将汤某某尸体抬至该医院大厅门口,设灵堂、摆花圈、烧纸、放炮,辱骂、驱赶医务人员,致使医院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同年7月8日至12日期间,被告人白某辱骂、阻止医务人员清理白某1封堵医院大门的垃圾,致使医院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严重破坏医院医疗秩序,造成严重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白某1的供述,证人郭某1、聂某、张某、黄某、白某3、王某2、赵某、郭某2、吴某、白某4、白某5、白某6、白某2、冯某、李某2的证言,定州市公安局调取的医院监控视频资料、截图照片,定州花张蒙医院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定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砸车辆修复费用及门玻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周村派出所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伙同他人酒后发泄情绪、逞强耍横,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白某受他人纠集,多次参与围堵医院收费室及大门,在医院公共区域停放尸体、设置灵堂、摆放花圈、烧纸放炮,长时间扰乱、破坏医院正常工作秩序,致使医疗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5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少华
审 判 员 王保义
人民陪审员 李 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田航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