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33执367号

密某、密晓琪等与孟建利、新乐市安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密某,密晓琪,古金荣,孟建利,新乐市安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馆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33执367号申请执行人密某。申请执行人密晓琪,女,199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临沭经济开发区,证件号码371329199502135146。申请执行人古金荣,女,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临沭经济开发区,证件号码372833197102215183。被执行人孟建利,地址新乐市。被执行人新乐市安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新乐市彭家庄回族乡大赵村。法定代表人韩盼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孟建利、新乐市安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孟建利、新乐市安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履行给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款元,但被执行人孟建利、新乐市安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孟建利、新乐市安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行账号为13×××27内的存款23743.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东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高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