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2刑初478号

被告人董伟开设赌场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董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2刑初478号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伟,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南县麻河口镇。2016年7月6日主动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16]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伟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历玉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伟伙同杨延、杨武(均已判刑)为非法牟利,在长沙市芙蓉区高岭小区、扬帆小区、张公岭安置小区、开福区鸭子铺社区等多家超市内放置电游赌博机。杨延、董伟负责购买电游赌博机、联系超市放置赌博机及协调相关纠纷事宜,杨武除联系超市老板放置赌博机外,还专门负责维修赌博机,上下币以及收取电游赌博机盈利。2013年6月至案发时止,三人共放置赌博机14台,放置地点分别为:芙蓉区高岭小区27栋芙蓉兴盛超市放置一台老虎机;芙蓉区高岭小区10栋芙蓉兴盛超市放置两台苹果电游赌博机;芙蓉区农科防水市场芙蓉兴盛超市放置一台电游赌博机;芙蓉区张公岭安置小区7栋兴盛超市放置一台打渔机;芙蓉区张公岭村9组康浩超市放置一台打渔机;芙蓉区张公岭振升铝材旁边超市放置一台打渔机;开福区鸭子铺社区综合农场朝阳分场二队蔚然锦和超市放置一台老虎机;开福区鸭子铺社区九组浩登批发零售超市放置一台电游赌博机;开福区鸭子铺桥东妹砣超市放置两台电游赌博机;开福区鸭子铺社区五组56号华润批发超市放置一台打渔机、一台电游赌博机;开福区鸭子铺社区五组幸福生活批发超市放置一台电游赌博机。三人共计盈利九万余元,董伟分得三万余元、杨延分得三万余元,剩余三万余元由杨延以每月付杨武三千余元工资的形式交付给杨武。上述事实,被告人董伟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人甘某某、胡某某、刘某、罗某、胡某某1、胡某某2、张某某、刘某某、吴某、周某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同案犯杨延、杨武的供述,(2014)芙刑初字第63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董伟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伟伙同他人利用电游赌博机开设赌场,违法所得���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董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董伟犯罪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董伟系初犯,犯罪后能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董伟经本院审前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董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董伟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持���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谢绍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诗琪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