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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4589号

江苏征程砖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东台市东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17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征程砖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东台市东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81民初4589号

原告:江苏征程砖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丹凤路46号。

法定代表人:俞加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清友,海安县隆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台市东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142513223R,住所地:东台市溱东镇高桥村。

法定代表人:江增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征程砖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征程公司)与被告东台市东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台东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征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加平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清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台东强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苏征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砖机设备货款94318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自2011年1月起发生砖机保养及辅助设备配件买卖业务。截止2015年5月29日双方对账,被告累计欠原告货款344618元,扣除被告已付货款240000元和退输送带折款10300元,被告尚欠货款94318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如前所请。东台东强公司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15年5月29日的对账单1份,被告未予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原、被告发生买卖砖机保养及辅助设备配件的交易往来。2015年5月29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合计向原告购买价值344618元的货物,扣除被告已给付240000元货款及退货折款10300元,被告合计尚欠原告货款94318元。原、被告双方法定代表人均在对账单上签名。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征程公司与被告东台东强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东台东强公司差欠原告货款94318元的事实清楚,应当向原告支付。被告东台东强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带来的对其可能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东台市东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征程砖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9431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8元,减半收取计1079元,由被告东台市东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黄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