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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3执662号

李某与任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1-18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任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3执66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72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本市云龙区。被执行人任某,女,197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本市云龙区。李某申请执行任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少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5)云少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祖庆锋

代理

审判员  毛海威

代理

审判员  薛传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静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