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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民申1472号

金顺才与福建省商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金顺才,福建省商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147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顺才,男,汉族,1954年9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中山。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商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中山路**号建发商场大楼*层。

法定代表人:倪仕水,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金顺才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商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广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终字第4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金顺才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期间,金顺才提出多项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未予审查。二审判决对金顺才提供的多项证据未予审查认定,如2009年11月纪要(证据1)所确认的欠薪以及工资福利发放表(证据2)表格,以及2009年至2011年已分5批发放拖欠部分,以及2014年6月30日商业广场公司认可签收的催告函等证据,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商业广场公司认可金顺才的诉请。二审判决未对上述证据审查认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混淆“欠薪”与“内退协议”的区别,转移金顺才的主要诉讼事实及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后一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因此,金顺才2014年7月10日向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未超过仲裁时效。(三)补缴住房公积金虽非法院审理范围,但2009年11月《纪要》,商业广场公司曾予以承诺,该承诺应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内。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条的规定再审本案。金顺才一审期间向一审法院提供2009年11月纪要、《工资福利补贴发放表》、《公积金缴交测算表》、《催告函》等证据材料。但在一审庭审中,商业广场公司明确以上证据材料系金顺才单方制作,无商业广场公司的签字盖章,对真实性有异议、对内容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卷宗材料表明,金顺才二审审理期间并未提供新证据,金顺才二审上诉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与一审基本一致。商业广场公司在一审庭审期间对金顺才向法院提交的2009年11月纪要、《工资福利补贴发放表》、《公积金缴交测算表》、《催告函》等证据材料以“该证据材料系金顺才单方制作,无商业广场公司的签字盖章”等为由,明确不予认可。二审判决书载明“经查,本案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均已随一审案卷移送至二审。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二审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因此,二审不存在对金顺才提出的多项上诉请求不予审查的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金顺才与商业广场公司在2009年协商签订了《内部退养协议书》,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之后金顺才按约领取退养生活费。如金顺才认为商业广场公司拖欠其1994年9月起计算的工资及福利补贴,则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金顺才2014年7月10日向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超出仲裁时效。故原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三)商业广场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明确对金顺才提供的2009年11月纪要以“系金顺才单方制作,无商业广场公司的签字盖章,对真实性有异议”为由不予认可。且金顺才在申请书中亦明确补缴住房公积金非法院审理范围,因此原审对其该项诉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金顺才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建阳

审 判 员  蔡毅明

代理

审判员  陈 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秀琼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