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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7行审字第1号

赫章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贵州盛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章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贵州盛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0527行审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赫章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赫章县城关镇前河路,机构代码:00967014-X。法定代表人周志刚,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梓洋,男,1984年7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系赫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保监察员,住赫章县。被申请执行人贵州盛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地址:赫章县城关镇城南文化休闲中心*栋*层。法定代表人陶冶,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赫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赫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贵州盛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拖欠职工工资的行政处理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月9日召集双方当事人召开了听证会,申请执行人赫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吴梓洋参加了听证会,被申请执行人贵州盛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书面通知未派员参加。本案现已审查完毕。赫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赫人社监理字(2015)第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贵州盛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拖欠管理人员和下属煤矿35人员工工资2303805.00元,分别是:公司14名管理人员2014年2月至2015年9月的工资1628868.00元;拖欠双坪煤矿2人2014年月至2015年9月的工资85000.00元;拖欠德卓煤矿3人2015年2月至2015年9月工资84000.00元;拖欠兴达煤矿6人2014年2月至2015年9月的工资314000.00元;拖欠鑫源煤矿3人2015年3月至2015年9月工资24401.00元;拖欠古达煤矿7人2014年12月至2015年9月工资167536.00元属实,且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我局的责令改正决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以下行政处理:1、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公司管理人员2014年2月至2015年9月工资1628868.00元。2、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双坪煤矿2名2014年2月至2015年9月工资85000.00元。3、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德卓煤矿3名2015年2月至2015年9月工资84000.00元。4、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兴达煤矿6名2014年2月至2015年9月314000.00元。5、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鑫源煤矿3名2015年3月至2015年9月工资24401.00元。6、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古达煤矿7名2014年12月至2015年9月工资167536.00元。7、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你公司14名管理人员被拖欠工资赔偿金814434.00元。8、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双坪煤矿2名看矿人员被拖欠工资赔偿金42500.00元。9、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德卓煤矿3名看矿人员被拖欠工资赔偿金42000.00元。10、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兴达煤矿6名看矿人员被拖欠工资赔偿金157000.元。11、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鑫源煤矿3名看矿人员被拖欠工资赔偿金12200.00元。12、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古达煤矿7名看矿人员被拖欠工资赔偿金83768.00元的处罚。该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贵州盛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现该处理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赫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报案笔录。2、立案审批表。3、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笔录。4、赫人社监令字(2015)第015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和送达回执。5、赫人社监告字(2015)第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和送达回执。6、赫人社监理字(2015)第002号《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和送达回执。7、赫人社监催(2016)第001号《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和送达回执。8、贵州盛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9、贵州盛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员工工资表。以证明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经审查查明:该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贵州盛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已履行了该决定书确定的部分义务(支付被拖欠工资1464536.00元)。

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贵州盛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按月足额发放其员工工资,其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应予以处罚。申请执行人赫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赫人社监理字(2015)第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赫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赫人社监理字(2015)第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瑞明

审判员  周宝清

审判员  朱绍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耿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