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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9刑初287号

被告人刘家伟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29刑初287号被告人身份情 况姓名刘家伟出生日期民族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强制措施情况2016年4月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 控意 见公诉机关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大检公诉刑诉[2016]287号指控事实2015年12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刘家伟饮酒后驾驶川 A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大邑县晋原镇通达东路出发,沿潘家街往大邑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潘家街与邑新大道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挡获,后对其提取血样检验。经鉴定,刘家伟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3.5mg/100ml。刘家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无被告人意见对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最后陈述时请求从轻处罚。判决理 由被告人刘家伟饮酒后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3.5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刘家伟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依法处罚。刘家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刘家伟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律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 果被告人刘家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诉权利告 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组 织判决日 期

代理

审判员 张秀萍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付锦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