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27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936号。法定代表人叶孝栋。被执行人李均,女,汉族,1963年3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新民初字第28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均在中国工商银行23×××3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270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左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范莉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