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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刑更211号

孙玉亭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3-09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孙玉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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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刑更211号罪犯孙玉亭,男,194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富平监狱服刑。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1日以(2011)铜中刑一初字第00011号刑事判决,认定孙玉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抗诉。本院于2011年8月11日作出(2011)陕刑一复字第0005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以(2014)陕刑执字第0014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孙玉亭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富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富平监狱提出罪犯孙玉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日常改造中能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系老年犯。计分考核共获二十一个积极。富平监狱提供了有关证据。执行机关富平监狱报请建议对该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又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陕西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查,同意富平监狱的报请建议。经审���查明,陕西省富平监狱报请罪犯孙玉亭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孙玉亭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孙玉亭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又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35年3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毅

代理

审判员  高少鹏

代理

审判员  李勇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