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5027-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康瑞。被申请人程达。委托代理人杨明宇,系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程加强。被告康阿磊。被告程柯。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原告程达诉被告康阿磊、程柯、康瑞、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2016)陕0116民初5027号民事裁定。程达缴纳捌万元担保金提供担保,对涉案车辆陕D563**号大型专项作业车扣押于交警长安大队郭杜中队指定的欣泰停车场。解除保全申请人康瑞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康瑞已提出反担保申请,并已缴纳反担保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对康瑞所有的陕D563**号大型专项作业车解除扣押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占民
人民陪审员 高永社
人民陪审员 王福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殷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