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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22刑初136号

刘XX、刘X、盛X、孔XX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刘X,盛X,孔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22刑初13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X,男。2010年6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3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桦南县看守所。被告人刘X,男。1997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桦南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桦南县看守所。被告人盛X,男。2009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0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8日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桦南县看守所。被告人孔XX,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南检诉刑诉[2016]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刘X、盛X犯盗窃罪、被告人孔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立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刘X、盛X、孔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盗窃犯罪1.2015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XX、刘X来到桦南县闫家镇,将村民冯XX家两只大鹅、一只鸭子盗走。经估价:被盗大鹅、鸭子共价值人民币200元。2.2015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XX、刘X来到桦南县驼腰子镇愚公村,将村民佟XX家一只山羊盗走。经估价:被盗山羊价值人民币1020元。3.2015年10月20日的一天,被告人刘XX、刘X来到桦南县饮食服务楼楼下,将张XX货车上的骆驼100型电瓶盗走,赃物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并返还失主。经估价: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00元。4.2015年11月1日,被告人刘XX、刘X来到桦南县桦南镇北柳村,将村民贾XX家一只山羊盗走。经估价:被盗山羊价值人民币480元。5.2015年11月9日晚,被告人刘XX、刘X、盛X来到桦南县桦南镇正南社区,将张XX1家一只山羊盗走。经估价:被盗山羊价值人民币770元。6.2015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刘XX、刘X、盛X来到桦南县东风村朝鲜屯,将村民姜XX家一只山羊盗走。经估价:被盗山羊价值人民币1100元。7.2015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刘XX、刘X、盛X来到桦南县五一村,将村民李XX家二只山羊盗走。经估价:被盗山羊共价值人民币1260元。8.2015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XX、刘X、盛X来到桦南县孟家岗镇建华村,将村民曹XX家一只山羊盗走。经估价:被盗山羊价值人民币540元。9.2015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XX、刘X来到桦南县东风村朝鲜屯,将村民姜XX家六只大鹅盗走。经估价:被盗大鹅共价值人民币540元。10.2015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XX、刘X来到桦南县孟家岗镇建华村,将村民李XX1家三只大鹅盗走。经估价:被盗大鹅共价值人民币360元。11.2015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XX、刘X来到桦南县孟家岗镇建华村,将村民张XX2家一只山羊盗走。经估价:被盗山羊价值人民币1100元。12.2015年11月19日晚,被告人刘XX、刘X来到桦南县大八浪乡德荣村,将村民郭XX家九只大鹅盗走。经估价:被盗大鹅共价值人民币1080元。13.2015年11月23日晚,被告人刘XX、刘X来到桦南县驼腰子镇金山村,将村民卫XX家一只绒山羊盗走。经估价:被盗山羊价值人民币700元。14.2015年11月26日,被告人刘XX、刘X来到桦南县桦南镇太平村,将村民王XX家二只绒山羊,一只绵羊盗走。经估价:被盗羊共价值人民币1900元。15.2015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XX、刘X来到桦南县石头河子镇义和村,将村民徐XX家一只山羊盗走。经估价:被盗山羊价值人民币560元。16.2015年12月1日晚,被告人刘XX、刘X来到桦南县桦南镇南柳村,将村民程XX家三只山羊盗走。经估价:被盗山羊价值人民币1580元。17.2015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刘XX、刘X来到桦南县怡景华庭小区附近,将崔XX货车上的两块美驰牌120型电瓶盗走,赃物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并返还失主。经估价: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200元。18.2015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刘XX、刘X来到奥林新村北侧彩票站门口,将王XX货车上的骆驼牌100型的两块电瓶、54升柴油盗走,赃物两块电瓶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并返还失主。经估价: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097元。19.2015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刘XX、刘X来到桦南县二水小区凤缘旅店门口,将宫X货车上的三十八件小娃娃冷饮盗走,赃物二十七件冷饮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并返还失主。经估价: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950元。20.2015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XX、刘X来到桦南县奥林新二期北门附近,将蔡XX货车上的90升柴油盗走。经估价: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13元。21.2015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XX、刘X来到桦南县福庆小区院内,将腾飞修配厂一辆货车上的美驰105型两块电瓶盗走,赃物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并返还失主。经估价: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00元。22.2015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XX、刘X来到桦南县奥林新村二期北门附近,将沙X货车上的骆驼100型两块电瓶、90升柴油盗走,赃物一块电瓶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并返还失主。经估价: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913元。综上,被告人刘XX、刘X共盗窃作案22起,涉案金额人民币18763元;盛X共参与盗窃作案4起,涉案金额人民币367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XX家属主动将全部赃款14988元退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刘XX、刘X、盛X、孔XX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抓获经过;证人伊XX的证言;被害人张XX1、李XX、姜XX、周XX、程XX、崔XX、宫X、蔡XX、卫XX、张XX、佟XX、贾XX、徐XX、曹XX、李XX、沙X、冯XX、郭XX、李XX1、王XX、张XX2、王XX1的陈述;被告人刘XX、刘X、盛X的供述;桦南县物价监督管理局估价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罪犯档案资料、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被告人孔XX明知系刘XX等人盗窃所得价值人民币6000余元的羊,而多次以低价予以收购,被其用于个人所经营的饭店销售。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XX、刘X、盛X、孔XX的供述、桦南县物价监督管理局估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经侦查,被告人刘XX于2015年12月23日被公安机关在桦南县凯盈旅店抓获;后在刘XX的协助下,被告人刘X于2015年12月24日被公安机关在桦南县第三小学门前抓获;后在刘X的协助下被告人盛X于2015年12月28日被公安机关在桦南县百福小区北门抓获。被告人孔XX于2016年3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刘X、盛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孔XX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予以低价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刘X、盛X犯盗窃罪、被告人孔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案盗窃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XX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X、盛X有前科,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刘XX、刘X抓获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并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盛X抓获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孔XX主动投案,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四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赃物部分被公安机关收缴且被告人刘XX家属退还全部赃款并已返还失主,减轻被害人经济损失,根据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刘XX、刘X、盛X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孔XX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2017年1月23日止。)二、被告人刘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止。)三、被告人盛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2016年8月27日止。)被告人孔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作案运输工具车牌号黑CL22**轿车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冬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晓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