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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6民初1071号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2-21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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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26民初1071号原告王某,住任县。委托代理人陈书堂。被告刘某,住任县。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陈书堂,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因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均系再婚,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任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书。于2016年农历正月初八举行结婚仪式,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而导致婚后没能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心胸狭窄,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原告整日在恐慌中度日如年,特别是2016年5月2日,由于原告受到被告的肢体伤害,造成肚子疼,晕倒在新天地超市内,后到医院进行检查医治保胎,但无济于事最终与2016年5月10日流产,身体受到严重损害。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某辩称,原告说的都不属实。我是与原告经人介绍认识的,认识时间比较长,感情也很好,只是有小矛盾,我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本院认定如下: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王某提供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2016年8月17日原告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刘某不同意离婚。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失费2万元,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因此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晓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解立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