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2财保22号提请人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负责人周灿森,行长。委托代理人唐朝雄。被申请人林方生,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提请人厦门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申请人福建中润置业有限公司、陈永年、杨彩云、林方生、王金姑、曾聪海、林晓旭、何晓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同日,申请人向厦门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保全被申请人林方生址在泉州市鲤城区湖滨花苑车库。2016年8月19日,厦门仲裁委员会提请本院予以裁定。申请人就该财产保全申请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厦门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提请本院予以裁定,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申请人林方生址在泉州市鲤城区湖滨花苑车库的产权过户及抵押登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蔡达莉
审 判 员 陈文芳
代理
审判员 张德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魏琤琤本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