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1809号
原告:张金库,男,1971年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明水县。
被告:王春富,男,1982年生,汉族,现住洮南市.
第三人:洮南市顺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立敏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库诉被告王春富及第三人洮南市顺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一夫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