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2192号
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库县晓东街栋号14211#南数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4071547484H。
法定代表人:张立山,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萍,系辽宁兴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淑春,女。
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淑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受理后,由
审判员李春宇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淑春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撤诉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淑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春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厚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