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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4民初2192号

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淑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高淑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2192号

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库县晓东街栋号14211#南数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4071547484H。

法定代表人:张立山,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萍,系辽宁兴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淑春,女。

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淑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受理后,由

审判员李春宇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淑春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撤诉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淑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春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厚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