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1770号被执行人沙文东,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本院在执行简阳市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沙文东罚金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沙文东的房产、车辆、存款、股份和证券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沙文东无以上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黎明
审判员 樊增友
审判员 施奇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玉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