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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6650号

孔宪荣与李长存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孔宪荣,李长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6650号申请执行人孔宪荣,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长存,男,1956年8月1日出生。

原告孔宪荣诉被告李长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35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2月21日孔宪荣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李长存赔偿孔宪荣医疗费2645.27元、交通费134元、误工费17639.5元、案件受理费254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长存已死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35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文清

审判员  郭海宁

审判员  崔永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