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927执147号

陶某某申请梅某某、梅某某甲、胡某某、乌某某继承纠纷提取收入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陶某某,梅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7执147号申请执行人陶某某,女,195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原籍内蒙古察右中旗,无业。被执行人梅某某,女,1952年2月14日出生,蒙古族,原籍内蒙古察右中旗,无业。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察中民初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梅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察右中旗财政局给阿尔斯楞的近亲属梅某某等人发放抚恤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察右中旗财政局给阿尔斯楞的近亲属梅某某等人发放的抚恤金1454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崔逸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瑾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