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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559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大道支行与被执行人南昌市鹏辉贸易有限公司、程辉达、洪小玲、王高元、曹爱娇、朱水生、李金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大道支行,南昌市鹏辉贸易有限公司,程辉达,洪小玲,王高元,曹爱娇,朱水生,李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5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大道支行。被执行人南昌市鹏辉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辉达,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程辉达,男,汉族,1962年11月12日生。被执行人洪小玲,女,汉族,1963年2月15日生。被执行人王高元,男,汉族,1962年6月8日生。被执行人曹爱娇,女,汉族,1962年6月10日生。被执行人朱水生,男,汉族,1957年9月30日生。被执行人李金女,女,汉族,1956年5月28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大道支行与被执行人南昌市鹏辉贸易有限公司、程辉达、洪小玲、王高元、曹爱娇、朱水生、李金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昌市鹏辉贸易有限公司、程辉达、洪小玲、王高元、曹爱娇、朱水生、李金女在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650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谌维东

审判员  万晶晶

审判员  刘官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余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